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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14年09月02日 00:00  点击:[]

京教审〔20071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使主管部门及时掌握相关审计动态及结果,加强对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发挥审计作用、推动审计结果的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凡涉及重大审计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和市教委直属直管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教委报告有关重大审计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审计事项是指单位内部审计发现本单位的严重经济违规违纪问题、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及其审计(或审计调查)结果,以及移交相关部门已处理的情况等。主要包括:

(一)单位内部审计查出的本单位各级领导干部或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负有直接责任,拟移交或已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的审计事项。

(二)单位内部审计查出的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涉及较大违纪金额问题的审计事项及其处理结果。

(三)单位内部审计查出的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重大流失或损失浪费问题的审计事项及其处理结果。

(四)单位内部审计发现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涉及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系统其他单位经济违规违纪问题的重大事项。

(五)单位重大审计项目的后续审计及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

(六)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重点审计事项。

第四条 各单位上报的重大审计事项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 标题、签发人、主送单位、报告日期(单位公章);

(二) 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或审计结果、审计意见以及拟移交或已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的情况等)。

第五条 各单位对需要报告的重大审计事项,应当在审计或审计调查结束后15日内报告,其中涉嫌经济犯罪的重大审计事项应当在有关事实基本查清的审计过程中及时报告。

第六条 重大审计事项报告的内容要事实清楚、突出重点,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发后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七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制度执行,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发生的可能对本地区或全市产生重大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及时向市教委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741日起施行。  

200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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