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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014年09月02日 00:00  点击:[]

京教工办[2006]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市委教育工委和市教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和效果,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京办发[2000]2号)和《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精神,结合市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教育纪工委、干部处、监察处、机关党办、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三条 联席会议设正、副召集人各一名,分别由干部处和审计处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召集人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并负责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事宜的安排。

第四条 联席会议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分别在5月、11月进行;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商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

(二)指导、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交流、通报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联席会议实行分工协作制,各成员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各成员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七条 干部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提出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并按联席会议商定的计划向审计处具体办理委托审计事项;

(二)指派人员参加审计组进驻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向审计处提供需要查证事项的建议和线索;

(四)监督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情况。

第八条 教育纪工委与监察处主要职责:

(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对有关领导干部监督的总体工作计划;

(二)根据信访举报所掌握的情况,向审计处提供被审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线索;

(三)根据审计需要,指派人员参加审计组进驻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情况,按照职责权限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处理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九条 机关党办主要职责:

(一)按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监督工作计划;

(二)根据日常工作所掌握的情况,向审计处提供被审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线索;

(三)根据审计需要,指派人员参加审计组进驻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配合干部处监督有关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情况,按照职责权限和党纪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处理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十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将联席会议商定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纳入市教委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根据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方针和干部处的委托,依照有关法规和审计规范组织实施审计;

(二)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实施情况,并负责向干部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三)对审计中发现有违反财经政策和法规问题的单位制发《审计意见书》,并监督被审计单位落实,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四)负责联席会议的记录以及文件资料等的整理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 应邀列席联席会议的有关部门,要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承办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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