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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09月02日 00:00  点击:[]

京教建〔201116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高校使用政府投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重大教育行政事项管理办法》(京教策〔20105)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本级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京教建〔201111),结合市属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归口市教委管理的市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在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为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其相关规定进行的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

二、基本建设工作实施原则

第四条 统筹兼顾原则。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科学论证和决策建设项目规模及标准,优化资源配置,节约、集约使用土地,预留未来发展空间。

第五条 以人为本原则。校园规划、校舍建筑及其构成的环境应当以服务育人为中心,体现人文关怀,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提升教育功能,优化校园布局,建设和谐校园。

第六条 节能环保原则。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因地因校制宜,推进节能、节水、节耗材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注重各种资源的保护利用。

第七条 安全优质原则。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及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廉洁公开原则。建立健全廉洁公开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廉政公开建设,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九条 市教委作为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主要包括:指导和审定学校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指导学校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审核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指导学校加强在建工程管理,协调解决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学校作为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行管理、债务偿还等。学校应当建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基本建设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重大事项提出决策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基建、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组成,并明确相应工作职责。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可建立监察小组、审计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察和全过程审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负责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基建部门作为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相适应的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建设项目设计并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的方案论证、项目报批、工程招标、工程设计管理、安全管理、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竣工验收组织、保修阶段管理、有关各方关系协调等工作,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并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基本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日常核算,及时报送基建财务报表等;审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审计的组织和实施;监察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过程中各主要环节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基建任务和基建管理人员情况,可聘请专业咨询机构介入项目的前期策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可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实施建设项目管理。学校应当与专业咨询机构和项目管理单位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单位内部基建工作岗位人员配备,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可设置或聘任土建、电气、设备、造价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基建队伍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在职继续教育,对工作先进、取得优良业绩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基建工作的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工作小组、监察小组、审计小组和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或机构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廉政建设负首要责任。

四、校园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校园总体规划是学校根据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分规划及国家规定的生均用地和生均校舍面积标准,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环境优美、适度超前”的原则,对校园(校区)进行的总体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 确需新征建设用地的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需求确定新征地规模,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新征用地项目应当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拟选地块的实际情况编制征地可行性研究报告,严格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征地、拆迁、土地划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国土资源及规划管理部门征地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执行是学校进行校园建设的总纲,校园总体规划应当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确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学校所有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建设以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十九条 校园总体规划应当遵循和彰显学校的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及办学层次,营造宁静高雅、健康向上、和谐优美的校园环境,建设体现学校自身特色的人文校园、科技校园、绿色校园,通过建筑、景观、绿化、基础设施的一体化设计,为满足学校长远要求提供高品质的发展空间和建筑基础。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主管校长牵头的由规划专家、管理人员、师生员工等共同组成的校园规划委员会,负责校园总体规划的方案征集、决策和实施监督。

五、建设工程的提出与决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规划、校园总体规划、教育设施资源现状、国家相关标准和实际使用功能需求,科学提出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前期策划应当包括项目功能、建设规模、能源和基础设施需求分析、组织管理、经济、技术等各方面内容的论证,重大项目应当包括建设期、运行期管理方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决策应当由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初定并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投资效益等问题进行咨询评估,将项目建设方案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谈论决定后报市教委。

六、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审批。学校应当按照市政府相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教委论证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在立项批复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基础上,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要求,通过征集和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优秀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学校应当编制详细的设计任务书,一般应当包括项目选址、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投资、建设周期等内容。学校可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使用功能的建设项目,采取邀请相关专业专家和师生员工征求意见等方式进一步优化方案。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学校要监督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优化初步设计方案,完成施工图设计,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该建设项目的最高投资限额。确需调整初步设计概算的,应当报市教委研究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七条 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学校应当依据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在取得环境、交通、土地、园林、人防等部门征询意见批复后,申报项目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建设项目在取得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和规划许可证、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及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等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建设工程的招标和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在组织招标活动时,应当设立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对参加投标的相关单位,学校要认真审核其资质、业绩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应的管理能力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基建招标活动的监督。学校监察部门应派出监察员参与招标活动,对招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市教委将对学校的招投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严格依据《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合同管理办法签订有关合同,可依据实际需求提前进行合同评审,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规范建设工程中的行为。学校在与各有关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基建工作廉政协议书及安全生产责任书。

八、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工程建设管理保障体系。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的监督和服务,积极协助各有关单位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安全、质量、功能、工期、成本”五统一原则,确保建设工程高质量、高标准实施。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严格落实工程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对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安全施工的监督管理。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普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巡查与驻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完善施工过程中造价控制管理。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纸、开工报告和施工合同组织建设。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程序,对确需变更设计方案或调整设计概算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履行竣工验收程序。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在完成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学校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及时与施工及有关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施工及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应当制定相应制度,重点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总监代表、安全员等人员的到位及工作状况。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和安全监督等行政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应当限期施工及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专人负责,严格地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存档。

九、配套市政工程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依据校园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道路和水、电、气、热、信等基础设施规划。应当依据基本建设、大修进展情况定期更新学校的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总图。

第四十一条 在项目开工之前,对涉及到的市政道路和水、电、热、气的容量及电讯等配套设施建设,学校应当在其前期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及时主动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市政设施建设与学校建设项目同步进行,确保学校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投入使用。

十、建设工程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发展改革委的经费拨款、教育事业费中基础设施改造类项目经费和学校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对于市发展改革委的经费拨款,按照《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京财经二〔2003305)文件进行资金管理;对于教育事业费中的基础设施项目经费,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基础设施改造办理办法(试行)(京教财〔2011]28)文件进行资金管理;对于学校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参照以上两个文件进行资金管理。市教委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用款计划、会计核算,以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设有专门的基建帐户,做到基建财务独立核算。从事基建财务管理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要确保专人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通过书面形式向市教委申报下年度政府投资和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每年年末应当及时、准确地编制全年基建财务决算报告及报表,由市教委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相关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实行审计。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必须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查后方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交付使用资产。

十一、建设工程的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基本建设监督工作应当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依法严格,全面覆盖。学校要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建立健全基建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廉政制度、责任制度和工作纪律。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建管理工作的监督,保障学校基建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十七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学校应当每月向市教委报送在建项目管理月报,市教委将不定期到学校检查基建工作,并将基建项目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评。

十二、附则

第四十八条 市教委直管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1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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